省發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我省招標代理資格認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建設局)、各招標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決定》(國家主席令第86號)精神,切實加強我省招標代理資格認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規范我省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維護我省招標投標市場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招標代理資質認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不再受理“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一律停止這兩類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審批。
二、推行告知性備案制度。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和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在開展業務前,應當分別通過“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和“青海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備案招標代理企業信息。備案信息為:營業執照相關信息、在崗從業人員及專業技術力量、近三年來代表性業績(新設立招標代理機構無需提交)、聯系方式等。
三、建立信息報送公開機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所備案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備案信息有變化的,應及時通過平臺更新。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報送虛假信息,可以向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舉報。對存在報送虛假企業信息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弄虛作假行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務平臺對外公布。
四、規范招標代理市場行為。招標人應當依據項目性質和資金來源,通過“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和“青海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查詢代理企業備案信息,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代理中央投資項目招標的代理機構應當同時在“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備案,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人委托應當通過“青海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承接業務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招標代理書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法開展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標代理活動,并對招標代理業務承擔相應責任。
五、強化招標投標信用監管。加快推進“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和“青海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平臺建設,規范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采集機制,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強化信用信息應用,推進部門間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各級發展改革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大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從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格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違規信息,進一步強化信用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約束作用,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境。
六、完善招標投標行業自律機制。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履行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職能,積極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推進招標代理機構誠信體系建設。省招標投標協會要充分發揮對促進招標代理行業規范發展的重要作用,開展招標代理機構資信評價,發布并落實招標投標行業自律公約,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的約束和管理,研究制定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建立健全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定期培訓上崗制度。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招標代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恪守招標代理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積極參與并接受招標投標行業自律管理。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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