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即“中央八項規定”。
二、中央八項規定的主要內容是:改進調查研究、精簡會議活動、精簡文件簡報、規范出訪活動、改進警衛工作、改進新聞報道、嚴格文稿發表、厲行勤儉節約。
三、“四風”問題指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個人主義不屬于“四風”范疇。
四、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五、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方面,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系群眾、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情況。
六、《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行了細化和深化。
七、中央八項規定明確要求厲行勤儉節約,違反八項規定清單80條中指出,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與公務無關的宴請。
八、中央八項規定要求規范出訪活動,違反八項規定清單80條中指出,公務接待中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九、違反八項規定清單80條中指出,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
十、“中央八項規定”不是“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簡稱,不能混為一談。對于廣大黨員而言,違反的不是中央八項規定,而是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不是直接依據八項規定作出定性處理,而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對應的具體條款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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